问:我公司员工去中央高等学校进行培训学习,回来后开具了《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这种收据是否可列入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抵扣?
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0]53号)*9条规定,从2010年秋季入学开始,中央直属高等院校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收取教材费、体检费等代收费时,一律不得再使用《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而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向学生提供自愿有偿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接受社会捐赠款项,应按规定向捐赠方出具《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
第二条规定,中央直属高等院校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票据,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不得用《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收取代收费或服务性收费,不得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服务性收费,也不得用税务发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代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该高校对外提供劳务取得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开具范围,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建议索要由税务机关领购的相关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