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银行购买其他银行的理财产品,实现的收益是否应缴营业税?是否视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免税,还是应作为金融商品买卖缴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9条规定,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缴纳营业税,但对于这种往来业务有具体限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9条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因此,贵行属于金融机构,对于购买其他理财产品实现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计算营业税方法应按照下列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