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拟租赁一层办公楼,因暂时无力自营,准备转租给他方,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你公司属于转租行为,租入办公楼后再转租给他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你公司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你公司应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
若你公司为物业管理的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你公司可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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