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通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购入的设备或者材料等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如何账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用国家拨入资金购入设备及相关材料,如未发生上项规定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受资金来源限制,按规定进行抵扣。
购入设备或材料时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或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