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食堂买菜时一般无法开具发票,发生的此部分费用一般在福利费列支,能否用自制的原始凭证入账?还是如何操作比较好?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食堂购买食食品、菜等,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在福利费列支应取得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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