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附件第(五)款规定:
问: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小于按税收规定最低年限计提的折旧,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实际提取,因此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税前按会计实际提取额税前扣除,未实际计提部分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