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一家法人公司A与一自然人投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B.B公司投资了一家境内法人企业C公司,B公司取得C公司的分红是否属于股息性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
入?B公司将这部分收益分配给A公司,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取得的C公司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法人公司A与自然人取得的股息、红利。
A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是从合伙企业取得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A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是通过B公司向C公司投资的,不是直接对C公司的投资,因此A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