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个公路施工企业,专设了一个“拌合场”(相当于一个车间或部门),主要是把沥青、石料和机制砂等通过搅拌形成“沥青砼”,绝大部分产品供我公司各个项目使用,有一少部分供外单位使用。请问:
1、我公司各个项目使用的“沥青砼”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供外单位使用的产品是否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2、我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若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还需要办理国税登记?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的拌合场生产的沥青砼,不属于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应缴纳增值税。外单位使用的,若你单位取得经济利益,你单位属于有偿转让货物,应缴纳增值税;若你单位为无偿赠送外单位使用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沥青砼,计算缴纳增值税。
2、你单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