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地处河南,现租赁个人房屋办公使用,租期两年。合同明确约定,到期一次性支付租金100万元,请问房产税何时缴纳,是否在付款开发票时代扣?
答:《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税机关确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
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四)纳税人出租房屋,自出租之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五)工程尚未决算但对新建房产已使用或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从使用之次月起或出租之月起缴纳房产税;无租出借给纳税单位或个人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贵公司的情况是否属于特殊情况可以在实际取得租金时一次性征收,还要由主管税务机关判断。出租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