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主要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上月一批进料加工进口原材料残次品向海关申请放弃,得到了海关的认可,是作为捐赠还是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不属于无偿赠送货物,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但对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损失,依据相关证据,可经法定程序认定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