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并且不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
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现在,我公司购酒花了10万元用于交际应酬。平时的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按购入价1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是否要同时结转10万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在购酒时,我公司已经将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如果再结转视同销售成本,此次购酒的行为是否会结转两次成本?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收入类调整项目第2点规定,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上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点规定,第21行1.视同销售成本: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应确认的成本。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涉及到两个环节:一个是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差额的所得税影响;一个是业务宣传费或业务招待费等费用项目的税前扣除问题。
比如企业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视同销售,在纳税申报时:
*9,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
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
第三,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因此,购买酒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其成本可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在税前扣除。同时,购买酒的支出列入业务招待费,应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视同销售与费用两个不同环节扣除,不存在重复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