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产品销售有淡旺季之别,旺季时运输不畅,影响销售。因此公司在国内其他省市租用许多仓库,淡季时将产品发往国内异地仓库,以备旺季时销售。异地仓库为租赁的场地仓库,租金由我公司统一支付,账务统一核算,增值税由公司统一在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缴纳。请问我公司在异地库存是否视同销售,是在公司发往异地仓库时缴税,还是客户从异地仓库提出产品销售真正发生时缴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中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与异地仓库实行统一核算,异地仓库未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企业在移送环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际销售时,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将货物移送到异地仓库的行为,不能有效监控是否为销售行为。因此,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将其视同为外出经营活动,要求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作报验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制度有利于对临时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纳税人的销售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监控,可以有效地防范纳税人在异地销售货物逃避纳税的行为。因此,建议企业事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处理,以免日后存在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