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总分公司单独核算的情况下,将机器设备无偿划转给分公司的行为,总公司是否开具发票给分公司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9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总、分公司为两个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不适用机构移送的规定,应按照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及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在机器设备无偿划拨时,作为视同销售进行增值税处理,同时划出方开具发票给划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