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药品生产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从生产厂家订购了印有公司标识的毛巾被、床用针织品、洗漱用品等,通过两种方式赠送给我们的客户:一是销售部门在做产品推广活动时,将这些带有标识的外购品赠送给参会的客户;二是我公司对外向客户销售并发送药品时,会随货物一同装箱赠送给客户。我公司在购进标识货物后,都记入“营销费用”科目。请问:
1、我公司采购印有标识的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否扣除?
2、我公司在赠送时是否视同销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在促销中,企业向潜在客户或客户无偿赠送礼品,应视同销售货物。对购进礼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0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