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请问这条“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里面的“有效凭证”日期是当年的还是次年5月31日前的?还是什么日期开具的都行?
答: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发票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会计利润”,但在汇算清缴时(次年5月31日前),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发票有效凭证。否则,对在汇算清缴时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发票有效凭证,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2010年购入原材料价值3000万元未取得发票,该年度消耗该项原材料2000万元。2011年5月31日前,已取得2010年购入原材料价值2500万元发票(开票时间2011年3月),未取得发票500万元,2010年汇算清缴应调增所得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