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每月由于汇率变动产生很多汇兑收益,但这部分收益因还未结算所以没有形成实际的收益。请问我公司是在每月调整汇兑损益时,还是待实际结算产生收益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被告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你公司月末按期末汇率调整产生的汇兑损益,各月累加,全年合计数即为年度金额,自动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月调整的汇兑损益,不存在税法与会计差异,不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