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房地产拆迁公司,其业务程序通常如下:该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签订拆迁协议,约定一个基本的价格(如50万元),然后拆迁公司再进行拆除,拆除的旧砖块、旧木料等由拆迁公司销售。如果旧砖块、旧木料等销售额为80万元,那么拆迁公司就必须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50万元,余下的30万元才归拆迁公司所有;如果旧砖块、旧木料等销售额为40万元,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向拆迁公司支付任何的报酬。请问这种情况下,拆迁单位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拆迁公司提供拆迁劳务,以拆迁残料收入换取拆迁劳务收入。销售拆迁残料收入,应缴纳增值税。拆迁公司应分别按实际取得收入(30万)或经济利益(40万元),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