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经营范围为:销售装饰材料,化工产品,门窗,具有门窗安装资质。该企业2010年承揽某房地产企业商品房住宅房门的销售及安装业务,将购进的房门销售并负责安装。该企业将房门的售价及安装费合并缴纳了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企业将房门的价款与安装费用一并缴纳增值税是否正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在“开发成本”中列支?
答: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
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9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9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房门及安装,这两项业务是同时发生的,该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房门不属于该企业的自产货物。
该企业若属于以销售装饰材料,化工产品,门窗为主的,该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该企业应将房门价款和安装费用一并缴纳增值税。否则,该企业应将房门价款和安装费用一并缴纳营业税。
2、房地产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开发成本”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