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办费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其中的生产经营当期是指什么?
2、企业筹建期间固定资产能否计提折旧计入当期损益?
答:1、目前对筹办期以什么时点结束问题,总局层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下地方文件供参考: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筹办期的结束以什么作为标志问题。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
2、《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66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等。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从2008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如何核算,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因此,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时间为投入使用的次月起,企业在筹办期间如果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可以计提折旧计入开办费,对实施会计准则的企业,计入管理费用,从而计入当期损益。但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略有不同,应根据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处理,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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