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以不动产进行投资,不缴纳营业税。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其中有一家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也同样不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9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不动产投资是否征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执行,与投资与被投资主体是否为房地产企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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