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法中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请问:
1、“总承包人”的定义是建筑业中需要国家建委评定的“总承包人资格”的定义吗?
2、我公司作为二级总承包人,是否可以适用上述规定?即,业主->总包人->我公司->分包人中,我公司能否以工程的全部承包款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答:问题所提及的条款的为旧营业税规定,目前已不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该规定对转包已不能差额计缴营业税。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并不一定需要总承包资质。
2、《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据上述规定,总包将工程分包给你公司后,你公司不能再将工程再分包。对于你公司取得分包工程后再分包的行为,不属于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所述的“分包”行为。
因此,你公司不能适用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再分包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应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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