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统一了发票专用章的样式,请问是否以后未使用此固定格式印章的发票即为不合格发票?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单位应按规定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而专用发票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中统一样式。因此,发票未加盖规定专用章,属于违反规定情形,也是所述中的不合格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