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发票上可否盖财务专用章?对方如没有发票专用章如何处理?
答: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发票上不再可以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而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但各地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会要求在此日期前停止使用,请咨询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时限。
发票专用章在企业领购发票时即要求提供印模,领购并开具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税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不存在没有发票专用章的问题,否则无法领购、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