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打点房屋权属变动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此规定是否包含了纳税人办理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情况?是否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文件规定相冲突?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规定,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依据上述规定,财税[2011]32号文件规定,是针对购置存量房(二手房)而言,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而国税函[1999]613号文件规定,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契税纳税义务时间。由此可见,两个文件不存在关联和冲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