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11]14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旧式发票专用章停止使用,请及时通知相关纳税人,按规定更换新发票专用章。请问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是否也视同此规定执行?企业是否仍然可以接收这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11]14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旧式发票专用章停止使用,请及时通知相关纳税人,按规定更换新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当地地税机关规定了“发票专用章”使用时间,也就是说至2011年7月1日前贵公司仍可接受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