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9月初发放8月员工工资,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新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从9月1日起执行,我公司9月初发放8月工资,是按2000元还是按3500元扣除?
答: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自9月1日起实施,是指从9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9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
因此,企业9月1日以后发放8月工资,应于发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应依新税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