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山东纳税人,开出发票时仍加盖了财务专用章。而根据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发票中只能用发票专用章,请问将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再加盖发票专用章可否继续使用?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第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鲁国税发[2006]212号)第十条规定,为防止纳税人转借、买卖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主管国税机关发售定额发票和手工(写)版发票时,可要求其当场逐份在领购的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2011年2月1日前开具的发票按当地管理要求,可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发票时,可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必同时使用,需要注意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