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有一门面,原值50万元,已折旧20万元。2011年该门面被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双方约定B公司重建另一门面给A公司作为补偿。目前,新门面已建成,市值200万元,已给予A公司。请问A、B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答:一、会计处理:
(1)A方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
贷:固定资产(旧)
500000
借:固定资产(新)
2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
营业外收入
1700000
(2)B方会计处理(期末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纳税调整):
借:开发成本
贷:开发产品
二、纳税处理:
1、双方涉及“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9条规定,关于拆迁补偿住房取得方式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2、双方涉及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9款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上述处理仅是指土地增值税上的处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3、双方涉及企业所得税
以房换房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双方涉及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5、B公司可能涉及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