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山西省纳税人,银行销售黄金只有二级分行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三级支行销售要按1%预缴,请问如何计算?例如三级支行销售1万元黄金,预缴增值税为:10000/(1+17%)×1%=85.47(元),请问计算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9条规定,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你单位为山西省纳税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函[2008]236号)*9条规定,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可实行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我省暂定为1%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的三级支行属于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其应按销售额按预征率1%预缴增值税。
若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为一般纳税人,预征税款=销售额×1%=收入额/(1+17%)×1%.此种情形,你的计算公式正确。
若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为小规模纳税人,预征税款=销售额×1%=收入额/(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