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的股东之一是设立在香港的A公司,本年度我公司有分红,香港A公司要求我公司将分红款汇至境内其指定的B公司,已出具付款委托书给我公司,请问:
1、我公司可否按A公司要求将分红款付给其指定的境内B公司?
2、如果付给指定的境内B公司,代收款项的B公司,能否给我公司开具代收分红款的发票?
答:1、支付外方股利属于经常项目外汇支付。外方可将其境内利润用于增资、投资其他企业。
《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因此,若外方分红不是用于投资其他企业的,你方应将分红汇至外方(A公司),不能转给境内其他企业(B公司)。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方虽未向外方支付股利,但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外方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代扣外方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外方为香港公司,还可按规定享受中港税收协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