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湖南省的援疆干部,按照湖南省组织部、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援疆干部每人生活补助3000元/月。但是,在我单位发放生活补助时,还并入原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我认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援疆生活补助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依据上述规定,援疆干部取得生活补助,不属于规定的免税的补贴、津贴和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因此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