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外国企业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在计算境外(没有汇入境内,只是工资表)、境内(是日本总部汇入境内的)工资时,按照每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但日本方认为,应该按照实际货币交换时的实际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三十条规定,是按照月度或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来计算交所得税;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外币折算》规定,企业发生单纯的货币兑换交易,仅用中间价不能反映货币买卖的损益,需要使用买入价或卖出价。请问这种情况应该采用哪种方法折算人民币?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外汇折算应按上述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针对会计核算及企业所得税核算,不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