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员工在职读研究生的培训费可否列支教育经费?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员工在职读研究生的学历教育培训费,会计与税法不能作为教育经费或税前费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