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成品油正常损耗的范围是多少?如果为正常损耗,必须是经盘点后才能列损,计提正常损耗能否税前扣除?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经营中正常损耗率确定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7]1043号)*9条规定,购进环节(包括从炼油厂进货到油库、加油站的装卸、运输、储存、输转等环节),油品正常损耗率为:汽油3‰;其它油品2‰。在溢余、损耗相抵后实际损耗量在购进总量在上述损耗率内的损耗油品为正常损耗油品,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超过部分为非正常损耗油品,相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
第二条规定,加油站零售环节,油品正常损耗率为:汽油3‰;其它油1.5‰。在溢余、损耗相抵后实际损耗量在零售总量在上述损耗率内的损耗油品为正常损耗油品,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超过部分为非正常损耗油品,相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第二十六条规定,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各项存货的正常损耗为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不允许按规定比例计提正常损耗作损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