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对每一位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现我公司根据经营业绩将给员工兑现1-8月的奖金,请问可否将其视为年终一次性收入除以12个月来确定税率或除以8个月来确定税率,如果除以8是否就自动放弃了4个月或者还可补4个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放1-8月的奖金,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能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除以12计算确定税率,也不能除以8计算,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