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以购房赠送精装修的方式出售住宅,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其装修成本是否能计入开发成本?如果能,装修使用的部分不可移动电器(如中央空调、抽油烟机、热水器等)是否可一并计入开发成本?如果均不能计入开发成本,应计入哪个扣除项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中央空调、抽油烟机、热水器等),可一并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