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请问既然工作服饰费用已作为合理支出,购买工作服饰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款,是否在纳税时可以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需要说明,企业所得税将工作服认定为合理支出,并不意味着其增值税进项税金就一定可以抵扣,两个税种的规定标准是不同的。但借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不属于个人消费。因此,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