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8月1日我公司到部队进行拥军活动,购买物品所产生的费用能否税前列支?捐赠货币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
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
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可以税前列支的捐赠支出,除了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特例处理外,要满足是公益性捐赠,要通过公益性组织。公益性组织要满足文件规定,要取得合法票据,在不超过按会计制度计算的年度利润的12%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企业拥军赠送的物资和现金,因军队不属于税法所说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也无法取得捐赠专用票据,不能适用捐赠扣除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企业拥军赠送的物资和现金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属于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