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制药企业2005年购进药的配方,对方开具了发票,企业做无形资产入账并按月依照税法的规定摊销,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但是,企业自购入此项资产至今都没有使用,企业的无形资产摊销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自购入药配方此项资产至现在都没使用,因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摊销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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