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整体转让,注销时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答: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关于企业兼并的规定,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四、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五、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全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依据上述规定,整体转让企业产权(包括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无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不包括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企业转让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应缴纳土地增值;同时,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另外,所立的书据涉及“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应缴纳印花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