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某矿提供井下工程作业,被该矿安检部门处罚。该矿应该给我公司出具何种凭据?我公司可否以对方出具的收据税前扣除?
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5号)第四条规定,罚款票据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由代收银行负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领取小额罚款票据,并负责管理。罚没款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尚未实行银行代收的罚款,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罚款票据,并负责本单位罚款票据的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相关事项,应对照上项规定取得罚没款票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根据上项规定,企业发生罚款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