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我单位的办公楼被划在城市拆迁改造范围内,收到开发商支付的拆迁补偿款,该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收到的是当地政府支付的拆迁补偿款,是否也要缴营业税?
另外,当地开发商按照政府基准地价支付我单位土地补偿款、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支付房屋补偿款,主管税务局认为该事项是出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要求我单位缴纳营业税,是否合理?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因“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不缴纳营业税,否则不论款项来源,都应按规定计缴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八、转让无形资产”与“九、销售不动产”分属两个不同的税目。
1.补偿项目中,如果土地补偿与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是单独作价,应分别作为“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申报营业税。
2.土地补偿款是否纳税,看能否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如果能出具,这部分补偿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