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规定可免予准备同期资料的条件,是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请问“关联购销金额”是否包括同在国内且同属一家国税局管理的兄弟企业之间的购销金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上述关联购销金额,包括与国内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关联方购销金额。
(广东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