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境外营业机构因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是否可以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