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是2009年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属分公司B公司,所得税汇总缴纳。A公司2010年销售收入10亿元,其中销售给B公司1亿元。B公司2010年销售收入3亿元。审计报告的数据为12亿元,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收入为13亿元。请问:
1、201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收入应该是多少?
2、2010年度计算研发费用的基数是多少?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上述计算研发费用的基数主要指企业纳税申报表填报的收入数额。A公司2010年计算研发费用的基数应为1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