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几个自然人想成立一个新公司,其中一个专业技术人员以自己的专利权评估价为注册资本,该行为是否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关于营业税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因此,专业技术人员以自己的专利权评估价为注册资本,注资成立新公司,可以免征营业税。具体减免营业税的办税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285号)执行。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以自己的专利权评估价为注册资本,注资成立新公司,属于个人专利权的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专利权的财产原值可以在计税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