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小规模商贸企业,领发票时专管员要求缴纳800元的税款,但是实际上有的月份没有销售收入,这样全年就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能否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主管税务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监控CTAIS年应税销售额,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