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2月成立,至2010年2月累计销售收入20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请问对该公司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是否应该从2010年3月开始?
答: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是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的。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就已经有规定。不存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也从2010年3月1日起计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