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2011年初为小规模纳税人,4月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税务部门批准自6月1日起成为一般纳税人。某供应商于2011年5月27日给我单位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我单位于2011年7月认证了此份发票,请问这张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进项不允许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抵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