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1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7月被主管税务机关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8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是以一般纳税人申报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青国税发[2010]11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告知。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纳税人未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监控CTAIS生成的“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清册”,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样式附后,以下简称《不认定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规定,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处理。
纳税人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表》或者《不认定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7月被主管税务机关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8月进行纳税申报时应以一般纳税人进行申报。若在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